(2016)湘072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覃伯清与廖继国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伯清,廖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7号申请执行人覃伯清,男,1938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廖继国,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伯清与被执行人廖继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继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覃伯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覃伯清要求被执行人廖继国偿付借款2万元,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子斌审 判 员 杨年彩代理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