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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覃伯清与廖继国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伯清,廖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7号申请执行人覃伯清,男,1938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廖继国,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伯清与被执行人廖继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继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覃伯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覃伯清要求被执行人廖继国偿付借款2万元,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子斌审 判 员  杨年彩代理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