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2民初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福禄与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禄,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42号之二原告王福禄,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民会,董事长。地址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路20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禄诉被告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公安机关已对被告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福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4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陪审员  王富佳代理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