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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82号之一原告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矿务局院内。委托代理人,董超,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艳,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区益民街7号。委托代理人,徐克立,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军召,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被告员工。原告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巩义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现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裕禄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张爱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世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