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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攸县兴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联紧固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兴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江联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保134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兴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洞井社区联塘组。法定代表人贺兴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江联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光村。法定代表人王彭亮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攸县兴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联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10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10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