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晋D×××××、晋D×××××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329KM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李某的证言,视听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醇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魏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