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请人张凤岗因与被申请人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凤岗,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凤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晓峰,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海波,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凤岗因与被申请人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甘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凤岗申请再审称:甘南县统计局出具的2013年甘南县玉米亩产量787.7斤,是认定本案玉米产量的事实依据。齐科鉴字(2013)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玉米亩产量704.04斤是真实的。齐科补鉴字(2014)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因涉案玉米秋天没有收获,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有老鼠、鸟、家畜、家禽、人等的盗食,加之被申请人种植密度过密,测产的产量454.4斤是被申请人自身过错造成的,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和理由,所主张的再审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请求事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当之处。张凤岗再审申请不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凤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楠、张庆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颖代理审判员 亓佳新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