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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0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宁诉徐晓鹏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0347号原告:王×,女性,年龄35。被告:徐×,男性,年龄35。王×、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撤诉。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