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思青与被执行人王安聪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思青,王安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63-2号申请执行人赵思青,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沙河镇,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安聪,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延吉园艺建筑公司,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赵思青与被执行人王安聪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延中民四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7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390614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1210元,执行费48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思青仅提供了被执行人王安聪有退休工资的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安聪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退休金因被执行人王安聪未按规定到延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指纹,从2013年12月起已暂停发放,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吉2401执恢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安聪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发放账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吉2401执恢6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安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退休金可以扣划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四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权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