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郝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9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于2015年6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等地,谎称认识八里庄城管大队长,以承诺帮助被害人李某(男,33岁,山西省人)在地铁口开设早餐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郝某于2015年12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汉庭酒店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证人景某、黄某、刘某、张某、丁某、李某3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郝某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于未能追缴的犯罪所得,依法责令被告人郝某退赔。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郝某退赔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