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刑初字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3刑初字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公务员。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某,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1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何某某、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永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祖峰、人民陪审员唐厚国参与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彭某某、雷志斌等人在江永县“木缘塘”文化传播公司喝茶。见被害人何某甲进来后,何某某把何某甲叫到一楼天井处,质问其四天前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赌博时是否“杀羊”(指赌博舞弊),何某甲予以否认。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拉、扭打。在客厅喝茶的彭某某听到吵闹声后就跑到天井,见何某某、何某甲扭打在一起,就抱住何某甲的腰部,何某某趁机用拳头殴打何某甲的头部、面部。何某甲挣脱后,与何某某、彭某某扭打在一起。在打斗中,何某甲的鼻子、面部、头部被何某某、彭某某打伤,背部被何某某持木棍打伤,右小腿被彭某某持水果刀刺伤。经永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甲的鼻骨粉碎性骨折,头面部、右肩背部、左手、右小腿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但辩称没有打何某甲的脸。被告人彭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与雷志斌等人在江永县“木缘塘”文化传播公司喝茶。见被害人何某甲进来后,何某某把何某甲叫到里面一间房内,质问其四天前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赌博时是否“杀羊”(指赌博舞弊),骗了他的钱。何某甲予以否认。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拉、扭打。在客厅喝茶的彭某某听到吵闹声后就跑到天井,见何某某、何某甲扭打在一起,就抱住何某甲的腰部,何某某趁机殴打何某甲。何某甲挣脱后,与何某某、彭某某扭打在一起。在打斗中,何某甲被打伤。后来,三人停止打斗后来到大厅坐下,何某甲打电话报警。民警来到后将三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经永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甲的鼻骨粉碎性骨折,头面部、右肩背部、左手、右小腿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达成了和解,何某某赔偿何某甲75000元,何某甲对何某某是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永州市永明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09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注明头面部、右肩背部、左手、右小腿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相关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及何某甲的伤势情况。江永县公安局作出的[2015]第0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回执,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因殴打何某甲被处拘留十二日,并于2015年6月2日被执行拘留。江永县公安局作出的[2015]第07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回执,证明被告人彭某某因殴打何某甲被处拘留十二日,并于2015年6月2日被执行拘留。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何某甲与何某某达成了和解,何某某赔偿了何某甲75000元,何某甲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证人何方的证言,证明何某某曾和他提起过赌钱时被何某甲“杀羊”的事情。2015年6月的一天下午的两三点钟,何某某、彭某某来到他开的店子木缘堂喝茶,他因事出去了。大概下午4点多钟,他回来后看见何某甲、何某某、彭某某坐在店内的客厅,当时何某甲的鼻子有点红,何某甲说:“何某某,彭某某,你们这么打我,你们给我记住。”他们双方争吵了几句。这时雷志斌进来坐了一下就走了。之后,何某甲打电话报警。证人雷志斌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日下午2点多,他和何某某、彭某某来到何方开的店子木缘堂喝茶,遇见了何某甲,何某甲看见他们进去后就离开了。喝茶时,何某某打了一个电话,没过多久,他就看见何某甲回到店里,刚坐下,何某某就叫何某甲到里面去谈事情。二人进入里面的套间,他听到何某某对何某甲说:“你赌钱杀我的羊,怎么办。”何某甲不承认,说话有些犟,彭某某随后也进去了,他们之间说了些什么话他没有听清。突然,他们打了起来,他赶快走进去,看见彭某某手里拿了把水果刀,还看见何某甲的脚上流了血。他过去拦住他们说:“你们在搞什么!有什么话讲不清楚?不要打了!”但他们三人还在用拳头相互打,他拦不住就先离开了。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2日下午2点左右,他在何方的店子里看见彭某某、何某某和雷志斌在喝茶。何某某说有点事跟他讲,喊他进里屋。进入里屋后,何某某说他打牌“杀羊”(指出千),他没有承认,彭某某、何某某就打他。雷志斌在一旁劝架,但何某某、彭某某不听,他的小腿被彭某某用刀刺伤,何某某、彭某某还用木棒朝他身上乱打。他趁何某某、彭某某不注意,挣脱后跑到堂屋里茶几坐下,用电话报警。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6月2日15时需,他和彭某某在木缘堂大厅里喝茶,过了不久,何某甲走进了店子。他就把何某甲喊进里面的一房间,说:“早四天前,我们在冷水滩赌博时被你‘杀羊’骗了我的钱。”何某甲不承认,他就把手机中的视频给何某甲看,何某甲说:“我没有喊你赌钱。”他说:“我们关系都不错,你‘杀羊’也要看人去。”何某甲听了觉得心里恼火。二人就相互推拉、扭打、彭某某听见吵闹声后进来劝他们不要吵闹了,但他们二人还是扭打在一起。彭某某也参加进来帮他打斗,他将何某甲推倒在地,从旁边拿了一根木棍朝他的背部打了二三棍。他和彭某某打了何某甲有十来分钟,之后,何某甲就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后将他们带到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6月2日下午3点多,他和何某某、何某甲在木缘堂一楼喝茶。喝了一会儿后,何某某和何某甲去一楼天井谈事情。没多久,他听见二人争吵起来,他进去看见何某某与何某甲扭打在一起。他见何某某打不过何某甲就过去抱住何某甲的腰部,何某某趁机打了何某甲几拳。何某甲见他来帮忙,就用拳打他。三人一直扭打到客厅,后来,有人劝架,三人停止了打斗。何某甲用手机报警。民警过来后将他们三人口头传唤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其亲属和被害人何某甲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何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何某甲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何某某、彭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永生代理审判员 杨祖峰人民陪审员 唐厚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凤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