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78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双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文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