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德清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初10号原告张德清,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桂芝,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钱海龙,男,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德清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反馈意见(以下简称被诉反馈意见)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被诉反馈意见。内容为:关于张德清反映X镇X村赵福生占地建房问题,密云分局工作人员联合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如下:经查,赵福生于1997年4月申请新建房屋,因与邻居矛盾,一直未能建成,经村委会和社员代表同意将房屋建于现在位置。鉴于该事项属历史遗留问题,我单位将会同属地政府协调解决。关于张德清举报张和雨在密云县X镇X村东南侧约100米的X岭盗采山石的事项,2014年9月28日我分局就接到张德清举报有人盗采山石,分局执法队联合X镇政府进行了现场查处。具体情况为:密云县X镇X村民张和雨在其承包地内建养殖场。因为所处位置在一座山坡边上,为规整院落,将突出的山体进行消坡处理,清出的土石堆放在院内,并未外卖。由于张和雨行为并未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分局执法队当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工。2015年3月2日,分局执法队再次到现场核查,没有发现新的挖山痕迹,不存在盗采情况。原告张德清诉称:被诉反馈意见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被告滥用职权造假,乱作为。被告未对赵福生以欺骗手段骗取宅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原告多次向被告举报赵福生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未进行查处。张和雨多次盗采菩萨顶山石,被告没有追究其责任,给原告及全村村民造成极大损失。被告与违法人员共同欺骗百姓、欺骗国家,使犯罪分子一直逍遥法外。请求:1、确认被诉反馈意见违法;2、判决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查处;3、一切经济损失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因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所作被诉答复意见对原告张德清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张德清请求确认被诉反馈意见违法的同时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并负担一切经济损失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明伟人民陪审员 刘宝芹人民陪审员 李宗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