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7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文俊与刘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俊,刘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7564号原告沈文俊,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刘芝兰,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娟,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云梅,男,1957年8月1日生,住江阴市。原告沈文俊与被告刘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文俊的委托代理人徐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云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文俊诉称:双方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5日,刘云梅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后沈文俊在其家中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刘云梅,刘云梅当场出具借条,并口头承诺尽快付款。但刘云梅并未按约及时还款,且经其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刘云梅立即归还沈文俊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云梅承担。被告刘云梅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刘云梅向沈文俊出具借条一份,其上载明“今有刘云梅借支沈文俊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正)”。2016年6月3日,沈文俊诉至本院,要求刘云梅偿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到庭的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云梅结欠沈文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对于沈文俊要求刘云梅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沈文俊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起诉前沈文俊曾向刘云梅主张过权利,故刘云梅应承担该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对于沈文俊主张的逾期利息的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云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沈文俊借款3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沈文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沈文俊已预交)。由刘云梅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沈文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胡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钱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