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金祖德、何国永等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祖德,何国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768号申请人:金祖德。委托代理人:马旭军,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何国永。申请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世纪花城公寓2幢000105、000106、000205、000206室。负责人:陈铁永。委托代理人:汤安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金祖德与申请人何国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边防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祖德与申请人何国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何国永应赔偿申请人金祖德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元,款已付清;二、申请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金祖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33000元,款定于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三、申请人金祖德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边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应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