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冯百熠与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百熠,程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779号原告:冯百熠,男,生于198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程宏伟,男,生于199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冯百熠与被告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恋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杅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