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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冯百熠与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百熠,程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779号原告:冯百熠,男,生于198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程宏伟,男,生于199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冯百熠与被告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恋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杅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