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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一×、赵二×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一×,赵二×,赵三×,赵四×,葛一×,葛二×,赵五×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7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一×。委托代理人:王玉霞,系赵一×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二×。委托代理人:赵晓天,系赵二×之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葛一×,天津市北辰区集贤中学学生。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葛二×,农民。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赵五×。再审申请人赵一×因与被申请人赵二×、赵三×、赵四×、葛一×、葛二×、赵五×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少终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一×申请再审称:涉案被拆迁房屋中的北房四间系其与被继承人共同出资出力建成,且其一直居住在属于其自己的两间房屋中直至拆迁。故其具有拆迁被安置的资格,应享有北房四间72平方米利益的一半。剩余另一半由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涉案被拆迁房屋中的西房系其一人出资出力所建并实际使用,应由其享有全部利益。因其作为实际使用人对其居住两间房屋的对应院落享有用益物权,故该部分院落应归其享有。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被拆迁房屋对应的全部院落属于遗产范围错误,即使全部列入遗产范围,也应按照另案民事判决中确认的房屋分配比例予以分割。其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配遗产。其他继承人婚后均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未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配遗产。赵三×提供的材料票据及赵四×提交的收据均是伪造的。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赵二×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其同意一二审判决。涉案西房均是其父母赵俊成、杨春荣所建。涉案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其父赵俊成。子女继承的是该房屋的拆迁利益份额。赵三×提交意见称,其同意一二审判决。其提交的材料票据均有公章,并非伪造。赵四×提交意见称,其同意一二审判决。其提交的证据并非伪造。赵五×提交意见称,其同意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赵一×对涉案被拆迁房屋另行提起的析产纠纷民事诉讼,已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辰民初字第1018号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涉案被拆迁房屋面积中的60%份额系赵俊成、杨春荣的遗产,赵二×、赵三×、赵四×、赵一×各享有涉案被拆迁房屋面积一定比例的份额,且该判决在确认赵一×的份额时已经考虑到赵一×的居住情况和日常付出等因素。涉案被拆迁房屋及院落的《天津市北郊区居民、社员建房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赵俊成名下,且拆迁政策系以证载宅基地面积与还迁房建筑面积1:1定向安置,故一二审判决依据拆迁政策,认定涉案被拆迁房屋及院落的面积扣除已另案析出的其他家庭成员房屋面积后,所应获得的还迁利益属于赵俊成、杨春荣,应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平均分配并无不妥,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赵一×主张赵三×、赵四×提供了伪造的证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 征助理审判员 韩 涛助理审判员 黎志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