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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非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则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则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非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周泽平,局长。被执行人陈则基,男,1967年5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陈则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被执行人陈则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则基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阮灿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