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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与伊犁汇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刘琪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伊犁汇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刘琪瑛,马程程,李军,巴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8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营业场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121号通信大厦。负责人:张建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窦方云,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金凤。被告:伊犁汇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重庆北路新欧陶瓷卫浴馆三楼。被告:刘琪瑛。被告:马程程(与被告刘琪瑛系夫妻关系),住伊宁市。被告:李军,住伊宁市。被告:巴特,住乌鲁木齐新市区北京北路40汇轩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诉被告伊犁汇海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刘琪瑛、马程程、李军、巴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