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某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李某某,城固县某某丝绸厂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城固县某某丝绸厂,李某某,汉中市某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丝绸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城固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某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李某某,城固县某某丝绸厂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所欠外债较大,无能力偿付;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李某某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北段某某某某小区5号楼一层营业房23间。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李某某上述房产;现因该房产不能变现,除此而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上述事实认可并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公证处(2015)城执证字第00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弘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