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康江河与许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江河,许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299号原告康江河,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天互,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许荣东,男,1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江河与被告许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江河于2016年6月3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借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康江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江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江河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林荣堂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彩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