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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学能、胡文发与张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能,胡文发,张志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673号原告:李学能。原告:胡文发。被告:张志仁。原告李学能、胡文发为与被告张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能、胡文发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返还两原告借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学能、胡文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被告以购车资金不足为由,向两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两原告出具欠条1份。两原告于同日将50000元(各25000元)交付给被告。上述款项,后经两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学能、胡文发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志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