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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9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泰宁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廖善繁、谌洪连、邹善生、谌石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泰宁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善繁,谌洪连,邹善生,谌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1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环城路76号政府宿舍9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君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善繁,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执行人谌洪连,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邹善生,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执行人谌石林,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善繁、谌洪连、邹善生、谌石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53957.83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13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廖善繁、谌洪连、邹善生、谌石林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邹善生的银行存款1400元、廖善繁的银行存款1600元,此外,未发现其他银行大额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廖善繁、谌洪连、邹善生、谌石林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信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53957.83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13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