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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祖连与肖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连,肖学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286号原告:张祖连,男,汉族,1947年3月6日生。被告:肖学琼,女,汉族,1958年3月6日生。原告张祖连与被告肖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连与被告肖学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祖连在限期内既不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同时也未在限期内缴纳送达诉状副本的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雪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