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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济宁旭昶经贸有限公司、钟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宁旭昶经贸有限公司,钟海峰,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010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孙启勇,理事长。被告济宁旭昶经贸有限公司。被告钟海峰,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被告张爱华,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济宁旭昶经贸有限公司、钟海峰、张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济宁旭昶经贸有限公司、钟海峰、张爱华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旭昶经贸有限公司、钟海峰、张爱华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