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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泉州明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明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祖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927号原告泉州明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何湘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纯扶,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祖华,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明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明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泉州明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