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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5刑初77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修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三溪桥镇河桥村朝阳组村民吕某某处判买下“王山”山场右侧的林木,以杉树为主,有少量阔叶树,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何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河南籍砍工砍伐“王山”山场以小水沟为界右侧的杉树、阔叶树,卖给三溪桥镇黄岭村易龙辉,得款6000元。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在“王山”山场滥伐的林木为杉树、阔叶树,总蓄积23.20立方米,折算材积15.818立方米。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永修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在其滥伐林木的“王山”山场已栽种了树苗,对破坏的森林资源采取了补救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吕某某1、董某某、易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林权证、协议书、鉴定意见、罚没票据、被告人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已上缴违法所得,且对破坏的森林资源采取了补救措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贵珍审判员  叶方恺审判员  邓 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君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