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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彦荣与被告张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荣,张晚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1592号原告陈彦荣,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晚生,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荣与被告张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彦荣提供的被告张晚生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张晚生应诉。且原告陈彦荣不能提供被告张晚生的其他送达住址和联系方式。故本院认为,原告陈彦荣诉被告张晚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彦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陈彦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