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正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叶爱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正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叶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189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正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冬梅,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林,负责人。被执行人叶爱莉,女,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正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叶爱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叶爱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正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叶爱莉偿付货款28,552.50元及其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1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叶爱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爱莉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予以处置变现。除此,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工商、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爱莉每月仅有养老金收入2,465.20元,但其养老金账户已被本市其它法院冻结了80余万元,目前无余值可供执行;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2016年5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于同年5月30日前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两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正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叶爱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