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周杰与李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李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周杰,男,1992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德保,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周杰申请执行李德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2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德保存款7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