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6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吴卫红与王宏斌、张培华、张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红,王宏斌,张培华,张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603-1号申请执行人吴卫红,男。被执行人王宏斌,男。被执行人张培华,女。被执行人张万祥,男。申请执行人吴卫红与被执行人王宏斌、张培华、张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王宏斌、张培华、张万祥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宏斌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A69**梅赛德斯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宏斌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A69**梅赛德斯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陕0802执2603-1号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受理的吴卫红与王宏斌、张培华、张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宏斌、张培华、张万祥���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2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宏斌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A69**梅赛德斯牌轿车依法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车牌号为陕KA69**梅赛德斯牌轿车办理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附:(2016)陕0802执2603-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