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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曲传清、刘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曲传清,刘波,海南筑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902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被告曲传清。被告刘波。被告海南筑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北边16.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明胜,总经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曲传清、刘波、海南筑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曲传清、刘波、海南筑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07元,减半收取12803.5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文  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晓  婷书 记 员 陈晓婷(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