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捷海、张学兴等与邱为学、邱人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捷海,张学兴,邱为学,邱人发,邱仁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张捷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学兴,农民。被执行人邱为学,农民。被执行人邱人发,农民。被执行人邱仁茂,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捷海、张学兴与被执行人邱为学、邱人发、邱仁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邱为学、邱人发、邱仁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捷海、张学兴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邱为学、邱仁茂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为学、邱仁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邱为学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西街分理处账号为37×××2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邱为学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西街分理处账号为37×××8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邱仁茂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金宝支行账号为37×××1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四、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芸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景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