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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某、贾某等与尚某1、尚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贾某,尚某1,尚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321号原告田某,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贾某,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尚某1,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尚培玉,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系被告尚某1之叔。被告尚某2,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贾某诉被告尚某1、尚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刘西伦参加合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贾某于2016年7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贾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西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