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周守双申请荣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守双,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6号申请执行人周守双,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荣香,女,汉族,集安市人,教师,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周守双与被执行人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清查。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的标的额为28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田春雨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方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