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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某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40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杨某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5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某颖、陈某文、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平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认罪、退赃谅解等罪轻辩护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查明事实2016年5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平从自己的住处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村某街5号A206房间通过阳台进入到邻居A207房间被害人陈某某家中,趁陈某某熟睡之机,将陈某某放在床边的挎包及一部手机盗走,挎包内装有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1187元、身份证两张及银行卡一张。经鉴定,被盗手机、挎包、钱包总价值人民币3205元。另查,案发后,被盗物品均被追回,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本院意见被告人杨某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物已追回并获得谅解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被告人杨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