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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高迎萍、孙辉与茆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高迎萍,茆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4353号原告孙辉,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高迎萍,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方莉敏,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茆卫东,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孙辉、高迎萍与被告茆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瑞适用简易程序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辉、高迎萍及委托代理人方莉敏,被告茆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辉、高迎萍诉称,孙辉、高迎萍系夫妻关系,二人与茆卫东系朋友关系。茆卫东因购房、购车急需用钱向孙辉、高迎萍借款50万元,并于2013年11月30日向孙辉、高迎萍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孙辉、高迎萍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每年还五万元整,十年还清,现用我同泽园西里XXX号楼XXX室作抵押,特此证明。”后茆卫东在2014年11月30日归还5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未能归还5万元。现茆卫东被采取强制措施,孙辉、高迎萍认为茆卫东现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茆卫东立即偿还借款4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茆卫东承担。被告茆卫东辩称,借款一事属实;因孙辉、高迎萍现免费居住在茆卫东的房子里面,所以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另外,双方约定的是十年还清借款,现十年未到,孙辉、高迎萍就起诉为时过早,茆卫东表示一定会在十年之内还清借款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孙辉、高迎萍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孙辉与高迎萍系夫妻关系,二人与茆卫东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8日,茆卫东向孙辉、高迎萍借款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当日,孙辉、高迎萍以转账方式给付茆卫东315202元,以现金方式给付茆卫东24798元,共计34万元。2013年10月上旬,孙辉、高迎萍为茆卫东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支出装修费用6万元。2013年11月30日,茆卫东向孙辉、高迎萍借款10万元购买汽车。同日,茆卫东向孙辉、高迎萍出具借条1张,并在借条上亲笔签名。借条上载明:“今借孙辉、高迎萍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每年还五万元整,十年还清,现用我同泽园西里XX号楼XX单元XXX室作抵押,特此证明。”茆卫东在“借款人”处签名,孙辉、高迎萍在“给款人”处签名。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未就约定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11月30日茆卫东依约归还欠款现金5万元。余款茆卫东至今未能归还。另查,茆卫东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2016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招商银行人民币101944.8元、退赔光大银行人民币65109.08元。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上述事实,亦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孙辉、高迎萍提交的借条,可以认定孙辉、高迎萍与茆卫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茆卫东借款后即负有归还的义务,其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当属违约,其应向孙辉、高迎萍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孙辉、高迎萍要求茆卫东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应以45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至茆卫东偿还借款45万元完毕之日止。茆卫东以双方未约定利息为由,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茆卫东辩称,双方约定的是十年还清借款,现十年未到,孙辉、高迎萍起诉为时过早,故请求法院驳回孙辉、高迎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现茆卫东因财产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其必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孙辉、高迎萍有权要求茆卫东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归还全部借款45万元。故茆卫东此辩称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茆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辉、高迎萍借款本金四十五万元;二、被告茆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辉、高迎萍逾期利息,以四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Ο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茆卫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五十九元(原告孙辉、高迎萍已预交),由被告茆卫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致君书 记 员 朱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