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238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一致,通过协议离婚,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翠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