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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809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康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