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809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康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