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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雨飞与吴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飞,吴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1687号原告陈雨飞,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吴建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雨飞与被告吴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翁文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雨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建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雨飞诉称,2015年2月9日及2月29日,被告先后向其借款人民币1万元、3万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两笔借款都暂借一个月周转一下,就全部归还。但是借期届满,被告却都没有按约定偿还该两笔借款,原告虽多次追讨,但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吴建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及2月28日,被告吴建成先后向原告陈雨飞借款人民币1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由被告吴建成出具借条二份交给原告陈雨飞收执,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被告吴建成出具的借条二份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吴建成共向原告陈雨飞借款人民币4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二份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吴建成应负还款责任。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建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雨飞借款人民币4万元。如被告吴建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吴建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