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1043号夏某某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043号原告夏某某,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铁家塅村新民村民组**号。被告黄某某,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长滩村彩房湾村民组*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以自愿协商解决婚姻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理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跃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钱俐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