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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1043号夏某某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043号原告夏某某,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铁家塅村新民村民组**号。被告黄某某,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长滩村彩房湾村民组*号。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以自愿协商解决婚姻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理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跃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钱俐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