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胡国健、郭亚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胡国健,郭亚锋,杨梦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云。被执行人胡国健。被执行人郭亚锋。被执行人杨梦秋。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国健、郭亚锋、杨梦秋追产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8725.27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23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