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蒋世兰与贵州省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兰,贵州省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初135号原告:蒋世兰,女,汉族,1963年8月6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李达渊,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奇,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省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法定代表人:邓汉学,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蒋世兰与被告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纠纷一案,该案标的为694.2万元,该案与本辖区播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同类型案件属同一诉讼类案件,且播州区法院向本院提出要求将该四件案件由同一审级的法院受理管辖,更便于案件的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件的法律关系简单,事实较为清楚,有必要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将该案交由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报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辖14号回函同意本案交由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蒋世兰与被告遵义县国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纠纷一案交由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7859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蒋世兰。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张辉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