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执1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池艳申请执行周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艳,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1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池艳,女,生于1986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新希望街。被执行人:周林,男,生于1965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乐兴镇黄桷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林在修建三台青东坝四期安置房的工程结余款140万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闻运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