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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卢楚平与袁占平、阮寿良、宋正文、谈映、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楚平,袁占平,阮寿良,宋正文,谈映,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964号原告卢楚平,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双凫铺镇文教路7号。委托代理人叶霞,宁乡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占平,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玉潭镇振兴南路88-1号。被告阮寿良,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城郊乡茆田村宝塔组4号。被告宋正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城郊乡蔸子潭村干子塘组236号附1号。被告谈映,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玉潭镇八一西路17号1栋2门5号。被告岳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城郊乡东沩南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楚平与被告袁占平、阮寿良、宋正文、谈映、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楚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楚平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楚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2元,减半收取5096元,由原告卢楚平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慧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