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卢海顺、卜凡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海顺,卜凡,董莹莹,郑州市浪漫之约商贸有限公司,董志洪,孙爱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258号申请人卢海顺,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申请人卜凡,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董莹莹,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郑州市浪漫之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万博商城负一层0502号。法定代表人卜凡。被申请人董志洪,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申请人孙爱荣,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申请人卢海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卜凡、董莹莹、董志洪、孙爱荣、郑州市浪漫之约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卜凡、董莹莹、董志洪、孙爱荣、郑州市浪漫之约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