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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水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水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530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贡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5452-3。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琪琪,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付少天,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水秀,女,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水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芳梅审 判 员  吴菁菁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兆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