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木楠与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木楠,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李木楠,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育民路(双山村)。法定代表人孙宏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木楠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李木楠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