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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民终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彭晓玲、XX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晓玲,XX仁,贵州省纳雍县雍和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民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晓玲,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XX仁,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卢兰,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纳雍县雍和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环城路新立医院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570716356。法定代表人刘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清燕、向海波,公司员工。上诉人彭晓玲、XX仁与被上诉人贵州省纳雍县雍和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彭晓玲、XX仁的委托代理人卢兰,被上诉人贵州省纳雍县雍和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清燕、向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彭晓玲、XX仁到本院自行退回。审判长 李 可审判员 陈红梅审判员 徐 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詹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