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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唐建良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874号罪犯唐建良,男,汉族,大专文化,1975年5月14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8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建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出未退出的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唐建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唐建良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建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建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