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金玲、杨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玲,杨俊波,杨成威,杨爱芹,杨荣吉,杨宁宁,胡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894号申请人张金玲,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杨俊波,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杨成威,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杨爱芹,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杨得录之妻。被申请人杨荣吉,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杨得录之子。被申请人杨宁宁,女,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杨得录之女。被申请人胡梅英,女,194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杨得录之母。申请人张金玲、杨俊波与被申请人杨成威、杨爱芹、杨荣吉、杨宁宁、胡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杨爱芹、杨荣吉、杨宁宁、胡梅英亲属杨得录与被申请人杨爱芹名下位于濮阳县锦华小区6号楼30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金玲、杨俊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杨爱芹、杨荣吉、杨宁宁、胡梅英亲属杨得录及被申请人杨爱芹名下位于濮阳县锦华小区6#30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由被申请人杨爱芹居住管理,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过户、办理产权转移、设定财产担保等,否则将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飞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盛泽强 搜索“”